記者戴淑芳/台北報導
食藥署 ?26日公布,自明年元旦起,鎖定餐廳的廚餘、廢食用油納管;未依規定回收最高可罰 ?3萬元,且可按日連續處罰。
為防堵廢棄廚餘、廢食用油再被不法運用,食藥署發布訂定「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,並自 ?106年 ?1月 ?1日施行,明訂規範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。
食藥署表示,這項辦法明確規範餐廳、速食店等產生的廢食用油、廚餘的處理與流向納管。
包括便當、披薩、漢堡等餐食外帶、外送店的餐館業,在委託清除與再利用前,須與受委託清理機構與再利用機構簽訂相關契約,並應做成紀錄,以備環保署進行勾稽比對,防杜廢食用油外流。
針對非屬該辦法與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的廢棄物再利用種類,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始得再利用。這項納管辦法暫不包括流動攤販、飲料店、小吃攤等。
食藥署表示,餐廳、速食店等產生的廢食用油、廚餘,環保署已提供合法的回收清理機構、再利用機構查詢系統,供餐廳業者選擇、簽約;業者如不循再利用途徑,則須依廢清法第 ?28條規定辦理清除、處理。
若未依規定簽約與記錄,環保單位可依廢清法第 ?52條,處 ?6千~ ?3萬元罰鍰。經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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